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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6月1日起施行-第3页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或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普通疾病、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参保职工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和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三、血液净化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职工进行血液净化(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年度费用6万元以内按实报销,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90%报销(其中乙类诊疗项目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费用纳入血液净化费用计算;血液灌流的灌流器费用按特殊医用材料政策直接报销)。

四、住院医疗

1﹒起付线

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在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2﹒报销比例

(1)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年度限额7万元)年度累计分段报销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镇(街道)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年度内支付限额按各地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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