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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6月1日起施行-第3页

现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六)商转公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一致;

(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价格以原购房合同价与原评估价较低者计算。原来申请商业贷款时住房没有评估的,以原购房合同价计算。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以千元整数为单位,且不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以年为单位,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年限。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商转公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商转公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经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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