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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6月1日起施行-第5页

现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再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二)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

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可归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承诺书,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意见。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或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及归还。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在收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指定的还贷账户,并办妥归还原商业贷款手续。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与原商业贷款有差额的,借款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归还。受托银行在贷款归还后2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公积金贷款发放凭证及组合贷款余额等资料交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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