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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6月1日起施行-第8页

现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第二十六条 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四)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五)其他应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贴息贷款按商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金宽裕时,可视实际情况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已发放、未还完、未终止的;

(二)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借款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不按照本办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拖延发放贷款,未及时催收商转公贷款或者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家、省规定,就本办法中第五条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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