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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6月1日起施行-第7页

现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第二十二条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贴息贷款的审批意见。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贴息贷款。

(五)贷款回收。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本息的核算、扣款和回收,并将相关凭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

(六)贷款贴息。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受托银行提供的凭证后,按月将上月贴息金额支付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计发给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受托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缩短贷款期限的,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并通知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贴息金额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和结余情况及上一年度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各受托银行每年贴息贷款额度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各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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