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八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级、项目建设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申请,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屋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开发项目合作,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产生严重逾期、故意损害贷款住房等失信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借款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采取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等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将其本人及配偶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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