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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解读-第2页

5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三、《方案》主要框架及内容

《方案》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障待遇、有关要求和附件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深改委有关会议精神等,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

(二)统一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1﹒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合规费用报销55%,30种普通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报销60%,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2.住院待遇。医院分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和省外医院等5个类别,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为20—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45%、省外40%。

3﹒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1—2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5—10万元、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费用段,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5%和80%;省内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

(四)细化了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方案》规定除大病保险最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不能下调外,各市可对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普通住院、大病保险等报销比例上下浮动不超过5个百分点;政策整合后,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省统一标准过渡;授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动态调整。在附件中明确了省级医院名单和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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