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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第4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扎实推进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以下简称“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四、总体进度安排

工作总体分为试点启动、试点实施、中期评估、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试点启动(2019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确定“两试点一示范”地区名单,印发工作通知,制定工作方案。试点(示范点)地区在省级医保局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14日前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二)试点实施(2019年6月—2021年5月)

试点(示范点)地区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点)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

(三)中期评估(2020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的督导调研、经验交流、参观考察,促进试点(示范点)地区互学互助,引导先进,督促落后,视情况组织扩大试点(示范点)建设工作。

(四)总结评估(2021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估,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争取各方支持,保障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加强督导调度。试点(示范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点)工作的调度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国家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调研,定期通报交流试点(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考核评价。国家医保局以建立健全试点(示范点)组织领导机制合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协同工作机制、监管体系完善程度、线索查办效率、定点医药机构查处情况等为重点,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推动试点(示范点)工作出实招、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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