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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简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我市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牡丹江市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包含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办法通过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业务网点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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