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3.职工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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