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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关于调整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第3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窗口调整基数办理流程

1.缴存单位填写《龙岩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表格一式三份,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各留存一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2019年7月10日前携带申请表到我中心办事窗口审核。

2.中心窗口核定单位缴存基数后,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由单位递送至受托银行进行基数调整。

(三)注意事项

1.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可先向中心窗口说明情况,在2019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可以做一次性补缴。

2.如因单位经办人员失误,导致职工工资基数出现错误或者顺序颠倒,需要个别重新调整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在网厅办事系统中进行调整,并上传单位情况说明、正确的调整基数申请表和经中心审核的旧申请表,提交后由中心重新审核;二是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情况说明、正确的调整基数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同上)以及经中心审核的旧申请表,到中心窗口办理调整。

特此通知。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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