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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第2页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第六条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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