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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公积金委〔2019〕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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