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19年7月完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湛公积金〔2019〕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2019年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本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19年7月完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二)本缴存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410元,不得高于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20613元;廉江市18216元;雷州市11283 元;吴川市13896元;遂溪县15102元;徐闻县14127元。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缴存业务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
(二)单位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经办人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三)各业务承办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手续或月缴存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得办理缴存业务。
(四)单位亏损严重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按现行规定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并经我中心核准后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和补缴。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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