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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