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800元/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规定,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9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8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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