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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2页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六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前,除本细则第四条(二)(五)(六)情形外,不得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购买同一套住房的除外)。

第七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12个月后,方可申请购房提取。其中,缴存人家庭已有2次非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提取。

第八条  缴存人已经有购房提取记录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提取。

第九条  购买的存量房在12个月内交易3次以上(含3次)、直系亲属间房产交易、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以外城市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金额

第十条  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网签合同备案日期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自取得购房发票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买同一套住房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提取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或同时办理。

上述购房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注明的房屋总价与该套住房贷款金额的差额。贷款金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公商(惠)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相关费用发票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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