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七)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个人信用报告。
(九)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赁其他住房的应提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当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缴存人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保结算单据;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及发生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缴存人提前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公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 再次申请同一自住住房同类型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与首次提取资料内容一致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等。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督促受委托银行规范、高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并进行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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