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准予提取的,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其中:通过约定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到还贷账户或直接冲还贷。
第五章 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在异地购房的应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按提取情形分别提供相应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房款凭证。其中,购买异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存量房的,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其中购房款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资金托管凭证;购房款未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支付房款的资金交易记录、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支付建房款发票。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许可证明、支付翻建费用发票。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六)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差价款的,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支付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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