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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至(六)情形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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