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三、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的,经审批,借款人可向中心追加保证人,为其剩余贷款提供担保,确保其后续能够按期正常还款。
第十六条 诉讼
对于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或已处于“到期逾期”状态的贷款,中心将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一、分支机构在贷款资产检查及逾期催收工作中若发现贷款存在严重问题或已是“到期逾期”状态,可将其列为诉讼对象提交贷款管理科,移交的资料包括:个人贷款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抵押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若办理了房产抵押)。
二、贷款管理科在接到分支机构移交的拟诉讼对象资料后,确定诉讼对象名单并向中心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取得同意后向代理律师移交个人贷款档案及抵押权证复印件等诉讼资料,审核《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提交分管领导签订。
三、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贷款管理科应配合代理律师开展工作,推动案件的诉讼及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可考虑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酌情达成和解协议,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四、贷款管理科应综合各方因素,做好诉讼费用的预算、支出和回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抵押权证,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或信息变更等业务档案三类。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撤销抵押权
借款人还清贷款,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撤押的,由代办机构负责受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并备齐撤押申请资料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押。
撤押办理完毕后在综合信息系统进行贷款撤押处理,并通知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规程自2019年7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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