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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管理的政策解读-第2页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本通知。

职工租房期间,如存在因工作变动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租房地应与当时缴存地保持一致,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也应按当时缴存地连续缴存月份数分段计算。如职工张某2018年9月-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公积金,2019年又在海口分别1月-5月、7月-8月缴存,6月停缴公积金。那么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满足租房提取条件的前提下,租房提取公积金应分缴存地、分段计算。2018年9月-2019年3月以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在陵水租房提取7个月标准的公积金;2019年1月-3月在陵水和海口重复缴存公积金,海口不予考虑其租房提取;2019年4月-8月,包括6月的停缴期间以海口为连续缴存地在海口租房提取5个月标准的公积金。

6、 职工租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何需要提供房屋合法权属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与适用》规定“出租人就未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租住商品住宅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为简化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材料,我局仅要求职工在租房合同上载明租住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联网核查房源真实性及合法性。

7、 《通知》印发后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是否存在影响?

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租房地及租房可提取月份数认定标准,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并未修改业务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目前我省租房提取业务仅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证件便可办理,但需要提醒的是,职工提供的租房合同应载明所租房屋权属人(即出租方)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权属证书号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供联网核查使用。针对租住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仍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特殊情况,则需要职工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自建房的只需提供批准建房文件)等相关材料以便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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