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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济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第3页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32号)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六)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核查范围调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其他需说明事顶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屋套数及货款情况,不再查询其他共有产权人相关信息。

(二) 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 夫妻、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共同购房, 其中一方及配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其他非借款申请人的产权人不得 以本次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其他非夫妻、非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及法律意义上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任何一方均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提供户口薄,若不在同一户口薄的,也可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法院判决书等已有材料进行佐证。

(四) 因工作调动至济宁本地而进行异地转移接续缴存和属于军队转业安置的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缴存时间系数按其申请贷款时济宁本地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按照其在济宁本地账户内缴存余额核算。

(五) 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汇缴情况核定,共同申请人异地缴存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六)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间在2019年10月21曰(不含)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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