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济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32号)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32 号)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 借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主体之一, 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变更本次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权人。

(二) 共同申请人须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三) 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四)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

(五)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标准:

1.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1)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核算贷款额度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X缴存时间系数X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及倍数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本次确定缴存时间系数为:至贷款申请之日,连续足额缴存3年以下为0.6,连续足额缴存3年及3年以上 为1;倍数为10倍。

1 2 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

相关推荐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758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7,039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516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236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