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承建建设项目后,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依法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项目因故停工或复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止施工或复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在停工期间,不属于施工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设项目恢复施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期限。
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确需延长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相应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八)建设项目追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造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加工程量的工伤保险费或申请退还减少工程量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九)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已按施工项目参保的,可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名称等发生变化后,相关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使用的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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