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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页

施工企业承建建设项目后,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之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十六)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施工企业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七)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未及时实名申报参保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系建设项目用工并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补办参保登记手续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救治等费用由施工企业负担。

四、监督管理

(十八)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证核发或开工令备案管理关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先参保、再开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进场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查,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未参保已开工项目要督促整改,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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