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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页

施工企业承建建设项目后,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逐月进行核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台账应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工花名册(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十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三)一般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大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工伤情况。未按上述规定报告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由施工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十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等相关材料。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确认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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