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位应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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