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单位已不存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对账。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缴存单位、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如遇中、省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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