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存专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缴存人个人所有,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与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账簿,详细记载每个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随时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账,行使缴存单位的监督权。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当地财政预算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团体等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在费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关系在遂宁的中央、省属单位照此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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