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启封、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遂宁市行政辖区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列(一)——(六)统称单位,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的内退职工以及与原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可自愿参照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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