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欠缴单位计算补缴额时,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上级有关规定计算应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向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补缴职工花名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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