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四)残疾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二、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服务功能)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需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需提交《扶贫手册》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需提交父母一方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本市户籍特困学生,需提供《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共同享受家庭成员中应包括申请人)或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外省市户籍特困学生需提供包含申请人姓名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各院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补贴申请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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