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组发〔2018〕3号)、《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和《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100—16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在德州自购住房的,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德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编制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使用专用编制,不占用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不计入事业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总额。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高校、科研院所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德州市创新创业的,依据原工作单位安排到对口单位。(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德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德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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