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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第2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整改纠正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指出的“医疗保障脱离现阶段发展实际、负担过重”问题,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问题。

3、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

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将省、市确定的45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与普通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标准。

(2)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级(乡)、二级(县)、三级(市)和转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700元、1200元、3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60%;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0元。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后,在政策范围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创业、求学的,在参保地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居住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居住证、外出务工、创业、求学证明享受正常普通疾病报销政策。异地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出居住地以外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就近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市域外就诊的,入院途径属急诊住院,按转市域外转诊的规定予以报销;入院途径不属急诊住院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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