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支缴率为参保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该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省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在人社部确定的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参保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1‰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以其初次参保时的加权平均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权平均费率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职工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总和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除以发放的工资总额)。浮动办法按第五条规定浮动,但浮动后的费率不得低于费率调整年度时本单位的加权平均费率。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参保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参保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参保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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