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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定点单位,负责受理正在本院住院和已出院患者的门诊慢性病申报业务。受理对象包括全市所有参保人员。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所属区域参保人员除上述病种以外其他病种的门诊慢性病申报受理和资格确认工作,经所属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对所受理的患者申请至少每月组织资格确认一次。

二、扩大供药范围

(一)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门诊慢病供药业务,签订服务协议,开展供药工作。

(二)民办定点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担门诊慢性病供药业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院规模、医务人员资质、服务能力、备药率、药品加成率、地理位置以及区域内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布局等因素,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承担供药业务。

(一)配备专门窗口及人员。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根据所承担的门诊慢性病职责设置专门窗口,明确专人负责门诊慢性病申报受理、政策解释以及医保业务系统内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规范患者登记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统一制作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以及专用病历和处方签。患者资格确认通过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以及主治医师开具的处方或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药品备案登记、更换和取药等业务。

(三)严格药品备案和外购。备案药品(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应与资格确认通过病种相符,按一种疾病3种药品、两种疾病4种药品、三种及以上疾病5种药进行备案,中草药按一种药品计算。某些特殊药品确需到聊城市外购买的,可在日常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外购,异地可联网结算的直接在取药地联网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回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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