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款本息。
因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及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低保证载明的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十三条 非销户类提取金额应为拾元整数倍。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第三十五条 缴存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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