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四)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交差价款票据。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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