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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方便贴息贷款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现增加贴息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业务,已办理本市贴息贷款的职工可以每年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业务,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业务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同时力求政策统一、连续、规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概况

《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具体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及监督和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七条。

二、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在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中明确了本办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制定。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三、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办法》在第二章提取条件中,制定业务通用规定:一是第六条中明确了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内的九种提取条件。第七到第十七条明确了上述提取业务的办理范围。第十八条明确了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可参照执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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