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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10页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三)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四)属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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