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而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权益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关于假期“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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