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启动实施《国家新版目录》,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调入《国家新版目录》新增药品品种,并逐步建立全省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新版目录》内医疗保险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现行比例统一设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各统筹地区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三、建立过渡期政策
对于原我省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消化。对于原我省药品目录内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建立过渡期管理机制,明确过渡期保留的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及保留期限(另行通知),实行超出《国家新版目录》药品的医保支付基金专项管理。
赣人社字〔2018〕201号文件未纳入《国家新版目录》的中药饮片(另行通知)予以保留。
赣人社字〔2018〕200号文件包含的院内制剂予以保留,纳入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同时,对我省药品目录内有地方调整权限的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快建立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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