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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第5页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不具备抵押担保条件的,才允许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其他自有房产或者第三人所有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由与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担保或者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具备担保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向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

五、资金流向

(一)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开展前

1.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全部付清购房款且能够以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贷款担保的,贷款资金可以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开展后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六、贷款类型及所需资料

(一)共性资料,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与其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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