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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第7页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1.2现售商品住房贷款,购房行为发生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2.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

(1)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购房款支付证明、契税发票;

(3)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3.商转公自住住房贷款

(1)原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余额单或结清凭证;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与原贷款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4.异地自住住房贷款

4.1非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2)其他资料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产情况,参照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执行。

4.2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合法证明;

(2)工程概预算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放线记录表;

(4)建设费用支付证明;

(5)施工单位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户。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二)此前发布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议纪要》等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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