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1.2现售商品住房贷款,购房行为发生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2.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
(1)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购房款支付证明、契税发票;
(3)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3.商转公自住住房贷款
(1)原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余额单或结清凭证;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与原贷款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4.异地自住住房贷款
4.1非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2)其他资料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产情况,参照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执行。
4.2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合法证明;
(2)工程概预算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放线记录表;
(4)建设费用支付证明;
(5)施工单位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户。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二)此前发布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议纪要》等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热评话题
相关推荐
-
近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三级预警机制。该方法调整了贷款限额计算公式的系数,启动了贴息贷款和个贷轮候制度。...公积金新闻 2021-2-22 11:53:550阅读
-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公积金新闻 2021-2-17 19:01:510阅读
-
首先需要向商贷银行提出申请。...公积金新闻 2021-2-17 19:00:140阅读
-
在购房时,如果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往往会比商业贷款低出不少,无疑更为合算。而像郭先生这样,公积金缴存地在北京,想买的房子位于青岛,能否获得政策支持呢?...公积金知识 2021-2-15 21:08:350阅读
-
为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简化贷款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速增效惠民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公积金新闻 2020-11-13 11:01:55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