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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第3页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最高额度和比例限制。超过最高额度的,贷款金额按照最高额度确定;不超过最高额度的,贷款金额按照测算后的贷款金额确定。

(三)信用额度提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信用评价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予以提升。

三、偿还能力

(一)家庭收入额度: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收入额度原则上应当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特殊情况的参照以下规则处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同意按照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额度的,能够提供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的,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所确定的月平均金额认定家庭收入额度。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确定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缴税基数或者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认定。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于或低于5000元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必须提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的,按照最高5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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