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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济住字〔2020〕3 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企业2020年2月—6月的缓缴不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2020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认定后,可在原提取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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