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徐公积金规<2020>1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政策。
二、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政策。
三、将“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提取政策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
四、优化拆迁安置提取业务流程,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须开发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备案环节。
五、购买本市小面积或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按正常业务流程直接办理,提取管理处不再审批。
本通知自6月24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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