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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9月7日起施行-第2页

为加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等缴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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