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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9月7日起施行-第6页

为加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确保网上业务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缴存单位或者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申请材料及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济宁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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